据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信息显示,8月份至今,有4起假药案被查处,复方咳喘灵胶囊、某国安宫牛黄丸、阿胶等多款药品被指造假,近20人被判刑。
造假复方咳喘灵胶囊获利2万元,罚款24万元
8月13日,据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官网消息,2016年3月至年9月期间,李某某在未取得相关药品销售资质的情况下,从河南郭某处购进“风湿骨痛宁胶囊”、“复方咳喘灵胶囊”,在涞源县南马庄乡小关城及附近进行销售,经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被依法认定为假药。
涞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销售假药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该行为对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潜在威胁,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上述案例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没收被告人李某某销售假药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被告人李某在保定市市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4万元。
销售伪造“安宫牛黄丸”,18名被告人受审
据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信息,8月4日,集安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邓某、朱某等生产、销售假药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邓某、朱某等18名被告人出庭受审,13名律师参与庭审。庭审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举证等陈述,邓某、朱某等18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生产、销售伪造“朝鲜安宫牛黄丸”,销售数量达7000余盒的事实无异议。
因该案销售范围涉及多省多地,社会影响大、涉案人员多、假药数量大、案件疑难复杂,合议庭在评议后将择期宣判。
“药品涉及到公共卫生领域,需同时具有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所谓的假药,依据新《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其可包括以下四种情形: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侵害了社会群众健康、药品管理公共秩序等权益,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长期从事医药行业相关案件的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俞北瑜向记者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