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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葛红林:进一步激发混改活力和动力

2020-05-24 15:14 来源 :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赵白执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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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葛红林建议,用针对性的措施化解混改主导者和主体参与者存在的顾虑,进一步激发混改的活力和动力。

具体而言,葛红林建议,按照完善制度的原则,更加积极和大胆地支持混改,要将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中规定的“三个区分开来”的精神,落实到制定具体的混改容错实施办法中,并将混改企业的后续经营责任与改革的合法合规责任分开,为推进混改的国企领导人思想松绑。

按照宜改则改的原则,稳妥推进国有企业的主业参加混改,原则上应由国有企业控股。在有利于发挥民企机制作用的同时,又有利于发挥国企的主业优势,进一步保障混改后企业的持续发展。

按照可改则改的原则,鼓励国有企业的非主业参加混改,原则上可由民营企业控股。这既能促进国企聚焦主业,做强主业,又有利于国企逐步有序退出非主业。

按照有序推进的原则,积极引导推进子公司层面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特别是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层面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不仅有利于引入民营资本和管理机制,同时有利于将混改企业纳入上市公司的监管之中。

按照分层推进的原则,对当前争议较大的央企集团层面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在其他层面混改取得成功经验和完善政策之后,再谨慎探索。

按照严格规范的原则,严格设定各种投资基金、产业基金参与混改的约束条件,杜绝明为股权、实为债权,如不能按期上市则按固定利率退出的抽屉式约定。

按照“扶上马送一程”的原则,加大对混改后企业的政策支持,在一定的期限内(3-5年),同时从优享有国企和民企的双边政策。比如,在银行贷款“同股同权”担保中,免除员工按持股比例担保。又如,对混改后企业土地盘活,享受纯国有企业的优惠政策。再如,混改企业的机构设置、人事管理、管控模式等不应强求参照纯国企模式。

责任编辑:张维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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